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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坚持正确的立法工作价值取向
  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正确的制度导向。从确定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到设计具体制度,都要始终坚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政府立法的制度设计要切实反映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符合人民意愿,以更好地发挥在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促进首都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要坚持服务大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着眼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首都文化中心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保护生态资源、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
  三、要深化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坚持科学立法,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本市的实际问题;要更加注重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规定在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进一步完善“开门立法”机制,创新和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把立法公开贯穿于立项、起草、审查等各个环节,实现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程参与,使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和真实反映。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家审核等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和保障作用,不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起草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立法工作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立项、论证、调研、起草等立法前期工作,努力提高草案送审稿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市政府审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紧迫性、重要性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为适时立法做好准备;对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要站在全局高度,加强协调,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独立调研,排除干扰,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确保出台的制度好用、有用、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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