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年度报告书
(二○ 年度)
采矿权人名称 (盖章)
矿山名称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填 写 要 求
1.本年度报告书适用于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采矿权人。
2.年度报告书应由采矿权人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3.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度报告书、上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营业证照(复印件)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有关图件、票据等)报送年检机关。
4.填写年度报告书中各栏目内容必要时可适当添加附页,粘贴于相关页之后。
5.采矿权人名称:按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名称填写。
6.年检意见由年检机关填写。各市(县)年检机关应在矿山 “年检意见”第一、第二栏内签署年检意见;对市(县)发证矿山,应在第三栏内签署“年检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对部、省发证矿山,应在第三栏内签署“建议年检合格”或“建议年检不合格”意见,由省厅做出最终年检结论。
7.矿产开发利用情况一栏应填写内容:(1)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矿区范围、开采方式、主要开采矿种、企业名称等事项变更情况;(2)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缴纳情况;(3)采矿权转让情况;(4)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考核及生产台帐、销售台帐、图件的建立健全情况;(5)矿山统计年报表等材料上报准确、及时情况;(6)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情况;(7)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情况;(8)上年度年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8.本报告书一式三份,年检机关做出年检意见后,省、市(县)和采矿权人各留一份。
矿山名称
| | 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经济类型
| | 采矿许可证号
| | 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生产矿石量(万吨)
| | 工业总产值(万元)
| | 年销售收入(万元)
| | 设计开采回采率
| 设计
| | 核定开采回采率
| 核定
| | 选矿回收率
| 设计
| | 实际
| | 实际
| | 实际
| | 矿产资源费款缴纳情况
| 应缴额
(万元)
| 减免额
(万元)
| 实缴额
(万元)
| 欠缴额(万元)
| 当年
| 累计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 | | | | 采矿权使用费
| | | | | | 采矿权价款
| | | | | | 开采方式
| | 主采矿种
| | 副采矿种
| | 设计开采能力(万吨/年)
| | 实际开采能力(万吨/年)
| | 设计服务年限
| 年
| 尚可服务年限
| 年
| 矿产开发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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