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出售地热水行为的紧急通知
(津国土房热〔2012〕81号)
各地热开采单位:
为维护地热资源开采秩序,促进地热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热资源的需求,推动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售地热水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10〕36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出售地热水行为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逐步取消小锅炉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宾馆服务业、洗浴业等产业对地热水的需求,本着“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原则,允许在非集中开采区符合条件的地热开发单位增加出售地热水用途,但应当依法到市国土房管局地热管理处申请办理开采地热用途增项手续,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特殊行业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用途出售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售水设施,停止售水行为。主动拆除售水设施,消除影响的,按照“三步式”执法要求,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