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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335号)精神和要求,喀什地区气象局制定了《喀什地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喀什地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喀什地区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各级广电部门、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利用电视、广播、手机(含小灵通)等方式发布的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预警信息是指利用电视、广播、手机(含小灵通)等方式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要天气信息等公益性气象信息。
  第四条 各级气象台站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机气象预警信息的制作。地区气象台负责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气象预警信息的制作,当两个及两个以上县达到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时,地区气象台有责任发布地区级气象预警信息。
  第五条 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各级广电部门接到该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完成审核并安排电视、广播(包括农村大喇叭)等进行及时插播或者滚动播出;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接到该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完成审核并无偿进行发布,发布范围应覆盖本网全网用户或者天气过程影响区域本网用户;气象部门发布的重要天气信息,各级广电部门接到该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并安排电视、广播(包括农村大喇叭)等进行滚动播出;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接到该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并无偿发布,发布范围应覆盖本网全网用户或者天气过程影响区域本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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