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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县卫生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下,综合应用行政管理和经济调节手段,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统一规划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多、群众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基本医疗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村公共服务中心或租用房屋中。业务用房面积必须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注射室、观察室、药房按规定独立设置。

  (二)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的标准进行配置,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乡村医生执业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乡村医生不足的,由县卫生局每2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采取以村委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选用,并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统一服务管理。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等工作。统一服务管理主要包括:统一诊疗项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安排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统一规范诊疗行为。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和规范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理、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诊疗规范制度,做到八有:即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登记、疫情有报告、输液有许可、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工作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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