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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1.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制定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的社会保险补贴津贴等专项社会保障、扶助政策,逐步实现主城区范围内残疾人享受“同城同待遇”。
  2.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员给予及时救助。
  3.推进残疾人参加多样化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同等享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免费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补贴制度。未就业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扩大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有序推进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工作,将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补贴纳入政策保障体系之中。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通过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有效补充制度,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解决不了的问题,促进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制度化、常态化。
  5.落实重度及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专项补贴。进一步落实重度及缴费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并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和代缴比例。
  6.建立残疾人补贴制度。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和残疾津贴制度。
  (二)康复服务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可及性问题。
  2.加强市县两级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康复机构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建立示范性社区康复站,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省重点康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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