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保及理赔工作程序
投保的基本程序是:参保企业提出投保意向--参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定级--保险公司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与参保企业商定保险方案和承保条件--签订保险合同。参保企业的续保工作应在投保保障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
理赔的基本程序是:参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积极施救减少损失--保险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快速到达现场,根据案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责任和损失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参保企业、受损相关方(含污染修复清理相关方)根据保单责任对污染损失及赔付金额进行协商确认--保险公司将赔付款支付给受损相关方。
对保险合同相关方就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分歧,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关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青岛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纳入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以突出经济调节在事故预防及处置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各有关部门、保险公司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投保、事故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高效、顺畅;要及时互通工作信息,为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服务。
(二)加强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向参保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整改。金融、环保等部门对参保企业在绿色信贷、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环保部门逐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融入日常环境管理,将是否参保作为上市或再融资核查、办理特许经营许可、建设项目改扩建审批验收等方面的重要审查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探索采用有利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其他政策措施,注重政策的组合效应,在服务参保企业、保险公司正常发展的同时,有效促进各行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试点工作各推进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增强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觉性,扩大环境信息、污染保险公开范围,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