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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参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其他与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损失赔付,可由承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
  保险合同应对每项保障内容的最高赔付标准及免赔额度进行约定。
  五、相关方责任及义务
  各区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并为参保企业和承保单位(以下称“保险公司”)之间的投保理赔等市场行为搭建规范化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督促保险合同签约相关方认真履行约定的承诺和条款;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要充分运用保险评估、核查结果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动态管理,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承接企业投保的主要保险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发适合我市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运用费率浮动机制调动参保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积极性;要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核查、定损、理赔队伍,并配套相应的工作制度,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做好对参保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并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要适时确定共保人制度,分担经济风险。
  参保企业作为试点工作的主体,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社会、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公开企业管理及投保相关信息;要将投保及理赔过程中的专业评估和核查作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生产效益的外部力量,并据此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台帐,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科技及自动化水平,强化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逐步降低环境风险等级;对突发事件引起的污染事故,要积极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将污染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及时做好救助、清污等工作,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责任认定及核实理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并依法承担超出投保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等义务。
  六、风险评级及保险缴纳标准
  对企业的环境风险实行等级评估制。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应在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组织下,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队伍,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风险源状况、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等要素来综合评定。保险费缴纳标准由保险公司参考企业环境风险评级,并根据保险条款、费率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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