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2〕5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恢复正常生产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动态管理、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推进。
通过2至3年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消除一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形成社会共同防控环境风险的良好局面。到“十二五”末,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重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全市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努力形成符合青岛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试点范围
试点应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扩大的方式推进。初期选择环境污染风险点多、事故危害大、定损相对容易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机制的逐渐完善,要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重污染行业、环境敏感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因安全等突发事件易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单位。
四、保险保障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在合同条款中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基本保障内容:
(一)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需支付的赔偿费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依法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必要清污修复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