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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审核清理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30日)。市商务局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申请审核的厂(点)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并征求省级意见。
  (四)整改复审和迎检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1日)。落实省级回复意见要求,对全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整改;各市组织开展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做好国家、省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名单,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审核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审核清理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具有操作性。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疏导,对于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厂(点)既要坚决予以取缔,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商务、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给予审核清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经济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督导,依法追责。审核清理期间,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市、重点厂(点)进行抽查督导,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限期改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加大对审核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和整治成效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经审核合格的厂(点),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公布制度,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坚决曝光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完善报送制度。4月份起,建立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旬报制度(每月8日、18日、28日报送),各区(市)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审核清理结束后,审核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6月25日前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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