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
《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
(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准入条件。审核清理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
《条例》、
《办法》等规定的条件进行。
(三)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标准。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
《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按照
《办法》规定,确定销售区域范围。
三、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
审核清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15日前)。为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各区市要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设置细化目标任务,成立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审核清理的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申报阶段(2012年4月16日-4月30日)。各市要按照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标准,重新进行规划设置,拟定销售区域范围,4月20日前,上报清理意见,关闭或迁建不符合规划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和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下简称“厂(点)”);组织辖区内拟保留的厂(点)按照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提出审核申请;各市要在企业自查自纠、提出审核申请基础上,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对不达标厂(点)要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企业重新自查,各市对其重新现场审核后,按上述程序提出审核申请。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直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