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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青岛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依据《条例》已换发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2008年8月1日以后,迁建、改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核清理工作;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点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定点屠宰厂(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生猪定点屠宰厂,违法作为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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