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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
(京民安发〔2012〕14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名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以下称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二、发放对象

  2011年11月1日起,本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补助标准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

  义务兵补助标准: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的2倍。因军队或国家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实际服役时间;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其它原因提前退役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士官补助标准: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选改士官后服役时间增加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有条件全程退役士官,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实际服役时间-2年)×5%];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2年)×5%]。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服役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5%);未满规定服役年限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乘以实际服役时间,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实际服役时间;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因公因病致残提前退役的,参照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标准发放;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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