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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报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报告》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01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27号)要求,自治区在先期安排各地自查的工作基础上,于2011年11月,派出由自治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组成的督查组,对吐鲁番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7个地州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督查组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情况、清查清缴问题乳粉、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等十个重点方面进行了督查,实地查看了12个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情况以及8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完善

  1.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逐步健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各地相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部分职责进行了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与国家法律及相关要求相适应。一是机构逐步健全,职责调整到位。自2011年5月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以来,全区已有5个地(州、市)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余9个地州依托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其中,综合协调职责由卫生部门承担的有10个地(州、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有4个地(州、市)。各县(市、区)均设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二是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运转基本正常。截止2011年底,自治区及地州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共有工作人员28人,其中自治区食安办3人,地州市食品安全协调机构25人,已调整由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卫生局工作人员大多是兼职。14个地州市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有工作经费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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