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
  2、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3、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家庭类型

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

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95%

50平方米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90%

取得廉租住房市场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70%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50%

60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25%

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10%


  注:截至发文之日,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20元,城六区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960元及以下。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应与城六区一致,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档线由区县政府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