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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全区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救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提高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

  (四)农村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

  三、实施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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