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附件3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你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具体分档为:
(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 )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
(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
(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
特此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标准为:
家庭类型
| 租金补贴占
房屋租金的比例
| 租金补贴
建筑面积上限
|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 95%
| 50平方米
|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 90%
|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 70%
|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 50%
| 60平方米
|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 25%
|
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 10%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4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信息
|
家庭类型
|
| 租金补贴资格
审核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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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
建筑面积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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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补贴占房屋
租金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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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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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
| 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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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租金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
|
房屋租金(元/月)
|
| 增值服务租金(元/月)(增值服务租金不给予租金补贴)
|
|
房屋租金和增值服务租金合计(元/月)
|
|
租金代扣银行
|
| 扣款账号
|
|
起租日期
|
| 终租日期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信息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元/月)
| |
租金补贴代发银行
|
| 租金补贴发放账号
|
|
请申请人确认上述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
申请人签字: 日期:
附件5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审核编号:
根据你家庭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情况及你家庭与出租人
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如你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未发生变化,每月可领取房屋租金补贴
元。房屋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
年
月。若你家庭房屋租金或租金补贴标准发生变化,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重新核定你家庭租金补贴金额。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租金补贴款划至你家庭在
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账号
。若你家庭未能及时交纳租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待你家庭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因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若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同时,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年度复核申报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于应申报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6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非廉租家庭)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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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及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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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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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家庭人口变化,原 现 。
□家庭住房变化,住房面积由()平方米变更为()平方米
□家庭年收入变化,由()元变更为( )元。
□家庭资产变化,由()万元变更为( )万元。
经审核,
□该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补贴额度不变。
□该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租金补贴类型调整为
(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复审意见
| □经审核,该家庭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补贴额度不变。
□经审核,该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租金补贴条件,但租金补贴标准需要调整,调整为 。
□经审核,该家庭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
经办人(盖章):
负责人(签章):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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