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补贴家庭应当在领取租金补贴的次年起,每年的4月向产权人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对家庭情况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
3、对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家庭,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经复核,申报家庭人口变化或收入、住房、资产等增加的,视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4、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5月起停发租金补贴,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额度的调整
1、经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租金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补贴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核定租金补贴资格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的,产权人应于租金调整后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租金调整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停发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时,同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租赁合同解除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产权人与租金补贴家庭串通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人的行为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示,责令租金补贴家庭退还骗取的租金补贴。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租金补贴发放错误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产权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
(一)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原有规定交纳租金;承租市场房源的廉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不做调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享受廉租租金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其廉租租金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前款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租金补贴,取得租金补贴资格后,可按照核定的租金补贴金额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次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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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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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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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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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GB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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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区县 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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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
资格情况
| 已取得廉租住房资格类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家庭类型:□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
廉租家庭备案登记编号:
备案时间:
申请家庭人口: 家庭成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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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情况
| 经审核,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租金补贴类型为: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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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
()不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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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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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审核表
(非廉租家庭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