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函〔2012〕180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2〕1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说明
(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设计”、“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场地设计(作图题)”、“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与构造”、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9个科目,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日、13日、14日、15日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3)。
(二)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建筑结构与设备”、“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4个科目,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日、13日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3)。
(三)作图题草图纸由考场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四)根据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有关规定: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首次报名考生报考条件要求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