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省级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切实搞好水利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做到水土保持设施与水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效防治水利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项目、省水利厅直接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要严格按照《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编制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须具备乙级以上资质。
四、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批办法。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水利建设项目,须在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凡没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利建设项目,不报发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省水利厅不向发改部门出具审批立项的初审意见文件。省里委托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在可研报告报批前,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批。省水利厅直接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单独编制初设深度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同步审查,分别批复。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将作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依据。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