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切实做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一)建立起完善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依据《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各市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论证,尽快划定本地区的水功能区划,实现对区域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全覆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要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科学核定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依法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并送达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2011年12月底前,请各市将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相关文件报省厅备案。
(二)实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各级在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工作中,要把水功能区水质是否达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和审核标准,从严论证审批。一是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入河污染物控制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二是水功能区水质已经不能满足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严禁新增或扩大入河排污量。三是饮用水源区严禁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在饮用水源区已经设置的排污口要尽快进行整治和取缔;四是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各级要结合目前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域入河排污口管理档案。严格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查制度,对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不得越权审批入河排污口。
(四)认真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各市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本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并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资料实行信息共享。各级要建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达标评价体系,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评价,并对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