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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加快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加强水资源保护事关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生命安全,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措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水功能区管理是《水法》确立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中要求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山东省水功能区划》自2006年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认真组织开展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开展了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和发布水质通报、提出了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积极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和设置论证等工作。但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制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达标评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根据2010年末对全省138个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只有63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仅为45.7%,水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市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人水和谐水生态体系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勇于担当,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当前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中发[2011]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鲁发[2011]1号文件提出,"十二五"期间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的要求。两个1号文件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目前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到2015年,各市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水功能区划》,结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进一步详细划定本辖区的水功能区,报当地政府批准,在此基础上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依法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意见,在全省建立起完整的水域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建设覆盖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水功能区预警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部门间协调会商机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有效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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