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
第十八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论证报告等有关资料退回业主单位或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禁止越权审查论证报告,越权审查论证报告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由审查机关收回。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论证表
建设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名称:
联 系 电 话:
编 制 单 位(盖章):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影印件)
一、建设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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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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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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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及投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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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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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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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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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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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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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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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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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取水量(万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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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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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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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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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总量(万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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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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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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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填写内容:水资源状况,开发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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