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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3月9日山东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少量取水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可以联合编制论证报告,联合各方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较低等级确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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