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自动放弃,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书后,该中标人即为本工程的总体承担单位。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