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者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五十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做为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的签字(或者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者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者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测)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有2/3以上委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有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署名,与评标报告一并报招标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