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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潜在投标人近3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将原件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者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勘察(测)设计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
  2.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项目负责人简历、拟投入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4.近5年承担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前期或者勘察、设计项目;
  5.近5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3.总进度计划;
  4.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5.组织管理;
  6.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未获得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当于确定中标候选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三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投标人除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同时提交有关修改设计、技术、合同条件的建议方案以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人选用。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信函、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受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者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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