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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勘察(测)设计的招标范围(含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或者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必须报送勘察(测)设计招标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须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四)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均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项目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监督与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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