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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9日山东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 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勘察、设计单项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应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阶段招标,或者对勘察、设计分别招标。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整体招标项目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化整为零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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