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水文监测站网,强化区域水资源监测工作,山东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发规【2010】145号)。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主体工程法人单位加强了与水文部门沟通协调,工程带水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具体运作中仍存在主体工程设计缺失水文监测工程内容或落项、漏项现象,衔接配合不够顺畅。为切实落实好《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可研、设计工作任务时,要同时下达同级水文部门,确保水文监测工程与水利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步”。
2、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体工程法人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主体工程可研、设计报告报审前,同级水文部门要及时向主体工程法人单位报送水文监测工程设计报告。主体工程法人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汇总上报。
3、水利主体工程可研、设计报告报审前,主体工程法人单位要将涉及的水文监测部分以纸质或电子版送省水文局,省水文局负责对水文监测工程设计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反馈主体工程法人单位。
4、省水文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山东省水文站网规划》站点布局要求,提出水文监测工程的初步审查意见。对主体工程可研、设计报告涉及的水文监测内容,未经省水文局审查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评审和报批。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工程可研、初步设计审查时,凡涉及水文监测内容的,应有相应水文机构的人员参加。
6、省水文局对主体工程中的水文监测工程负责。要按设计和建设的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工程设计,并保证其设计和施工质量。
7、水利主体工程可研、设计报告中漏列水文监测工程的,负责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省水文局,单独编制相应阶段的水文监测工程设计报告,补充纳入水利主体工程设计报告一并评审和报批。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