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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原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招标投标活动须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前,须提前七日将招标文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评标专家须按规定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两日向负责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标、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在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招标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总结报告。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范围相对应。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项目法人应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对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行为要严格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落实总监负责制,选派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监理人员应严格按规范做好监理服务,实时做好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各项过程记录和档案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后补等行为。各级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减少,不得委派没有相应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四、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

  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质量监督。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成立项目站,对工程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或核备。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书面监督检查意见,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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