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原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平原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平原水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08]14号),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平原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但以省以上投资为主的平原水库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其他平原水库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在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初设批复前,应按规定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规范招标投标
要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08]14 号)、《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水建字[2007]102号)、《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利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鲁水建字[2009]7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鲁水建字[2009]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招标。
项目法人按照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代理招标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熟悉水利工程标投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大中型水利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招标文件编制要符合法律规定,招标公告需在国家规定媒体发布,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