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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都必须依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以及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对未按审查意见取水、装置计量设施、建设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未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进行补偿的或者补偿标准不到位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予以验收,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新增的取水许可水量必须严格限制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必须承诺及时足额交纳水资源费。要加强对各类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取水期满需要延长取水许可的,要严格按照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用水源和取用水量,该调整的坚决予以调整,该核减的坚决核减其取用水量,该吊销的坚决依法予以吊销。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省厅在对各市年度重点水利工作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依据《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山东省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标准》等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取水(用水)户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月下达,按月考核,超计划(定额)取水(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要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年度下达,按年度考核,农业灌溉超计划(定额)取水(用水)的,要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五、严格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管理。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科学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送达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开展水污染防治的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湖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一律不得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在制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相应核减该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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