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
为促进全省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省水利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称“1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对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区域外调入水等各类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统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各类水资源管理。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对当地各类可利用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相关水资源专项规划,将当地地表水、地下水、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矿坑水、微咸水以及黄河水、引江水、其他外来客水等各类可利用水资源纳入统一规划,实行统一配置。要依据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和水资源配置方案,以省厅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为依据,综合考虑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以及矿坑水、微咸水利用,分类制定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取水(用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对各类取水(用水)户取水(用水)实行计划管理。要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配置方案,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可利用水资源实行调度令统一调度。不服从统一调度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所有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无论是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还是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等,都必须依据《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建设项目的水源配置,必须满足“先外调水、后当地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再生水、后优质水”的要求,必须符合省和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取用水量必须控制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用水效率必须达到当地考核标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依据《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措施。必须通过防洪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以及未落实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措施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违反规定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