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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5.《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1份由呈报部门留存,1份报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6.近期1寸正面同底片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考场原则上设置在济南市。

  (四)考试用书。考试依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级统计师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不统一编写考试用书和指定参考书目。《考试大纲》的征订可由各呈报部门于考试报名时一并统计,统一订购。

  (五)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根据我省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省内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中有效。

  二、评审

  (一)根据《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要求,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统计及相近专业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表样见附件3),提出明确鉴定意见。

  (二)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三)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按时报送到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四)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及手续不全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统计局人事处承担。按照规定受理申报材料,拟定评审工作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及评审办法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统计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异议期为15天。

  (七)经评审通过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发给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八)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驻鲁单位的评审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三、其他有关方面要求

  (一)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以及不按政策要求办事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 〔1994〕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考试、评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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