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省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专项报告。专项报告要对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规模等作出详细说明,对上年捐赠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并在年终决算报告中对捐赠事项详细列示、如实披露。
在经省国资委审定的财务预算捐赠项目和数额内,企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企业在安排捐赠预算时可按照救济性捐赠150万元,公益性捐赠50万元的额度作备用金,暂不列明细捐赠项目和数额,在捐赠实际发生时,按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企业拟安排预算外捐赠时,应首先使用提取的捐赠备用金,备用金不足部分或未列入财务预算的新增捐赠项目,需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上报的备案材料包括对外捐赠请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对外捐赠备案表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捐赠数额等内容。
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要对企业对外捐赠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捐赠的必要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审核意见。企业上报的捐赠事项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四、建立对外捐赠报告和公开制度
各省管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外捐赠管理,建立对权属企业的捐赠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权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每年6月底和年度终了的20日内将实际发生的所有对外捐赠支出按项目如实填报《对外捐赠支出半年情况表》,并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公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省国资委将在网站上适时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各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对外捐赠要符合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捐赠。要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建立对外捐赠的跟踪制度,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捐赠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