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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资财监〔2012〕1号)


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省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

  各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编制捐赠预算,明确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对集团权属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省管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省慈善总会省管企业分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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