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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鲁国资党〔2012〕9号)


委机关各党支部:

  为加强机关建设,切实规范委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深入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了《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并经2012年1月9日第89次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省管企业予以监督。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私自就涉及省管企业的项目投资和承包、招投标、商品物资购销、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人事调整等事项,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打招呼;

  二、不准以各种名义接受监管企业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监管企业的产品;

  四、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高消费活动;

  五、不准擅自向监管企业和中介机构为他人介绍联系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

  六、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监管企业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七、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八、不准擅自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九、不准利用本人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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