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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11〕49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其中,市区的征收分局是退库办理部门;市区各税源管理分局是退税审批部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办理部门受理纳税人退库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关纸质资料、电子信息传递给审批部门,经审批部门调查、审核、审批并填开《退库事项审核审批处理单》(见附件)后,由办理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报市局。

  2.规划财务部门应加强复核,及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对于较大金额的退库,需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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