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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登记制度》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申请材料的统一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进驻“中心”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首先在统一受理登记窗口进行统一登记,由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事项基础信息录入“中心”审批办公网络系统,并转相应审批窗口,同时出具《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持《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审批窗口办理。无《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各审批窗口一律不得受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窗口应当立即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审批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报“中心”统一受理窗口备案;除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或政策性限批外,不得作出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六条 统一受理窗口要对补正后再次办理受理事项进行登记,对于经2次以上补正才正式受理的事项“中心”将进行通报,并按照“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承办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随机发放《征求意见卡》,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建议并对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第八条 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和有关信息,加强与服务窗口、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并把意见建议汇总后视情况报“中心”相关处室处理。
  第九条 经“中心”核定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全部在“中心”办理。凡未经统一受理登记窗口统一登记而由各服务窗口自行接件审批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每发现一起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窗口当月“流动红旗”窗口评选资格;每月发生3起以上的,取消该窗口年度“五星级”窗口评选资格,并提请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窗口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经统一受理登记窗口统一登记的事项,出现未经批准超时办理的,一律实行“超时默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开展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预约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将预约事项及时报告“中心”,以便随时提供统一登记服务。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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