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要求
1、加强业务培训。各进驻部门(单位)要在配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窗口人员熟悉业务、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一次性答复意见准确、清楚、具体。
2、增强服务意识。各进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增强主动服务、优质服务意识,对于需补充的材料,要提供补充材料的示范性文本;对于需修正的材料,要告知修改的具体文字表述;对于非法定形式的材料,要视情况主动帮助撰写。要通过多种形式、多项举措,真正落实“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3、严肃工作纪律。“一次告知,两次办结”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必须落实到位。凡因“一次告知”不到位,导致申请人反复补正材料,不能落实“两次办结”的,每发现一起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窗口当月“流动红旗”窗口评选资格;每月发生3起以上的,取消该窗口年度“五星级”窗口评选资格,并提请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窗口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置专门的统一受理窗口以及“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行政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服务窗口承办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承诺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一受理登记”,是指申请人在“中心”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必须首先在统一受理登记窗口进行初始登记后,才能正式进入审批程序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分别在“中心”的一楼、二楼和三楼设置。一楼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业项目)统一受理窗口(简称“项目受理窗口”),由市“中心”、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分别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驻,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受理登记、联审联验申请材料的统一受理、联审联验会议的组织协调,以及项目审批全过程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项目受理窗口”业务上接受项目审批各相关部门指导,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二楼、三楼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分别负责除“项目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以外的本楼层其它进驻事项的受理登记及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工作人员及窗口设置由“中心”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