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四)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向市级财税、投资、国土、金融、进出口、旅游等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依法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第九条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章 工 作 要 求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指导和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网络,消除死角盲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监管部门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