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保市府办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1〕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企业(单位)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列 管 对 象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