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开发、合理布局、分层开采、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市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我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地热开发利用动态监测数据库,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全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对地热开发利用动态变化和总量平衡等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合理确定全市地热开采布局,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开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水量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
第十条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再依法定程序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
第十一条 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经县(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液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证书,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地热井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单井地质勘查竣工报告、施工监理报告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