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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保市府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合理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发改、水利、住建、环保、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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