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房屋安全使用规范、安全使用检查、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另外,还有必要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资金筹措使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进度安排
2013年完成《规定》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五)制订《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检测机构的职责权限、行政监督检查。
2、进度安排
2012年开展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2013年完成对《办法》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六)制订《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相关管理部门职责、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住宅产业现代化推进体系、住宅产业现代化措施等。
2、进度安排
2012年开始调研、起草和论证,2013年完成《办法》的起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分工明确、加强协作。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法规和规章立法项目要成立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各自优势,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保证立法工作得以有效地进行。
(二)开门立法,听取民意。在立法过程中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鲜明的特点。开门立法能够广征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法规规章原则上均要公开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三)科学立法,多方论证。一是要充分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二是要充分征求区县政府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意见;三是要充分听取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四是要收集和借鉴外省市及境外经验,分析相关经验教训,达到借鉴和吸收的作用。
(四)严格法律审核,加强审议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保证立法草案合乎上位法规定及其精神和原则的一个程序,是立法程序中不能缺少或省略的刚性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法规规章审议程序是完成立法草案的必经程序,是保证立法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保证立法项目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程序。
(五)加强配套立法,保证法规实施。一是合理适度,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数量;二是适度前瞻,通盘考虑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持其内在的逻辑完整性;三是前后协调,保持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