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本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2012年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100%、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率达100%。
(十八)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2012年的规范性文件公布率达100%。
(十九)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本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率、及时率均达100%。
(二十)建立本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对异议审查办结率达100%。
(二十一)至少对本县(市、区)政府6个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目标
(二十二)依法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本县(市、区)政府信息;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依法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十三)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本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和具体职责,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和流程。公开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公开率达100%(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十四)本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审核率达100%。
五、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目标
(二十五)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率达100%,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合格率达100%。
(二十六)作出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依据、目的正当,无越权行政行为。
(二十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决定。
(二十八)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严格按照法定和规定期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时办结率达100%。
(三十)严格执法,杜绝行政执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行为。
(三十一)实行文明执法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内容及违法承诺的责任追究办法,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三十二)依法文明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并严格监督管理。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理工作机制,公开办理流程、方式和期限,畅通群众对违法执法案件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查处率和报告率达100%。
(三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目录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备案工作,备案率、及时率达100%。
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
(三十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公布执法依据。
(三十六)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情况,重新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
(三十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的追究率达100%。
七、行政调解工作目标
(三十八)2012年6月底前,建立本县(市、区)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三十九)2012年6月底前,设立本县(市、区)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或者确定承担行政调解的工作机构。
(四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主动调解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