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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2]174号)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东航苏[2012]15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为: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公司经营管理层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营销人员和搬运工;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飞机驾驶员、乘务员、空中安全员、飞机维修员、航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周期为一个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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