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软件〔20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贸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我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会商,反复修改形成了《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并报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10号)。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认定的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
(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认定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年度评估工作,审核批准认定、年度评估结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度评估结果以及有关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 委托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重庆市网商协会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机构,负责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和年度评估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总经营收入的80%。
(三)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收入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