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撤销犀溪乡设立犀溪镇的批复
(闽政文〔2012〕14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寿宁县犀溪乡设立犀溪镇的请示》(宁政文〔2011〕4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寿宁县撤销犀溪乡建制,设立犀溪镇,以原犀溪乡的行政区域为犀溪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